老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无论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户,土地确权应该归其儿女所有,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老人去世了,土地权归儿子还是女儿
父母去世后,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承包权可以由其子女继承,但子女继承土地的承包权等的条件为子女必须也是父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老人去世但土地被征收,征收款怎么分?
征收田和土地的款分配如下:土地补偿费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应分配给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补偿费应分配给经营种植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附着物权利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老人名下的土地更名为小儿子名下,因小儿子去世等原因更名为小儿媳名下,现在老人想把土地更名为大儿子名下
确认土地权属后,可以变更户主姓名。生、老、死都是常事,比如,原土地承包户户主就是家里的老人,为了方便以后的土地处理,年轻一代需要把土地承包户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但更改土地权属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新户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新户主为当地农业户籍;承包地依法流转,不存在权属纠纷;原户主去世,家庭成员之间没有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一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拆迁土地的老人自己去世了,三个儿子中的一个自己去世了,死者的儿子能平分拆迁土地的钱吗?
被拆迁人去世后有拆迁赔偿款,会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有权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分配问题,老人去世,如何分配空置土地
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如下:(一)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由他人继承人依法继承;(二)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并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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