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产假问题:1.产假天数:产假的天数已经由98天延长至128天至158天,并且全国已有25个省份陆续落实。有些省份甚至能延长至半年,比如广东、黑龙江、海南等,或者一年,比如西藏,在此基础上,如果是剖腹产或者遇上了难产,至少可享143天的产假;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子,就能在128天的基础产假上多加15天,即使是不幸流产,也能享有福利。这一规定,全面考虑了女性生育期间各方面的因素,也更好的保障了女性的身体健康。2.产假的待遇:如果女性怀孕期间需要保胎,只需让医生开保胎证明,公司就可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如果孕妇怀孕7月以上,如果工作许可,单位批准,本人可以申请2个月的产前假,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而且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女性生育后,如果有困难且工作许可,本人可以向公司申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工资标准的八成发放,再延长期间可按七成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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