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可以在经营范围内独立经营并签订合同,但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权利和义务由总公司承担。签订合同应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超范围合同需总公司追认后生效,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开展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必须由总公司享有和承担。虽然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总公司的部门。一旦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它就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因此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分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一般需要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操作。如果超越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合同效力待定,需要总公司追认后才能生效,如果总公司不追认,则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则构成表面代理,即使超越授权范围,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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