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中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加上另一方名字,属于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在离婚时分割。双方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但不得超出夫妻财产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限制离婚的条款可能无效。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没有相反证据和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加上女方名字的行为,一般会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也就是说,加名后该房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另外,在加女方名字时,双方也可以另行签订一个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更明确的约定,避免今后发生纠纷。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处分他人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比如,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的限制离婚的条款,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从而导致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