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只能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并不是只能原始取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票据的权益可以通过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具体两种的取得方式如下所述。
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三、票据权利取得原则
1、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在当代社会,票据权利,可能现实生活当中的小额的交易并不常见,但是对于公司之间的大量的数额比较大的一些商业交易是比较常见的,而票据的权利取得的方式也是很多的,并不仅仅是通过原始取得,还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来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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