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请求权基础的概念,需要对请求权有所认识。请求权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温德夏特在19世纪解释罗马法时提出,他从诉权里面发展出请求权的概念。请求权一般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并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而与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性权利区分开来。我国学者认为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力,其产生方式为作为基础性权力的效力而产生和作为基础性权力的救济权而产生。实体法上的请求权需要经过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是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因而在大陆法的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是把实体权利和诉讼法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有了请求权这一个连接点,所有的实体权利可以转化为一种请求权,任何实体权利要进行诉讼上救济的话,最后都变为请求权,当基础性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就享有请求权来救济。请求权由基础权力发生,凡请求权必依一定基础性实体权利而存在。
一、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的区别是什么
排除妨碍是指,如果出现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享有民事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和妨害的区别是:第一、权利主体不同。物权人是物权请求权的主体,而占有人是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第二、权利基础不同。所有权或他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而事实上的占有是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第三、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是要把物权恢复到圆满的状态。占有保护请求权是要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第四、举证责任不同。物权请求权人要证明自身享有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人只需证明原占有的事实。第五、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从侵占发生的那天起的一年内如果不行使权利,那么就会归于消灭。物权请求权却没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区别
(1)产生基础不同:基于知识产权这一基础性的绝对权产生的,其请求内容是除去权利上的不利负担;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之债产生的一种债权请求权,其请求内容是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对权利人予以救济。
(2)制度功能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是一种不作为请求权,目的在于回复知识产权的权利圆满状态;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行为人支付赔偿金,最终目的在于填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3)构成要件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或实现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甚至有的情形中也无需考虑损害事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侵权之债,须具备侵权构成四要件:侵害行为(或称之为违法行为、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4)归责原则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要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无需主观过错要件,因而也就不存在归责原则的问题,更谈不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前提是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必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因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故意或过失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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