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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应对被辞退?

2024-04-15 来源:爱问旅游网

合同未到期被辞退,员工若存在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等情况,无法获得赔偿。但若被违法辞退,单位需支付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限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时效限制,但需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法律分析

一、合同没有到期被辞退怎么办

1、合同没到期,员工存在下列情形时,被单位单方面辞退后不能获得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合同没到期,员工被违法辞退的,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合法辞退员工情形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员工合同没有到期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1、员工合同没有到期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为一年。

2、相关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合同未到期被辞退后,员工若存在特定情形,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然而,若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则需支付赔偿金,金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支付赔偿金。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劳动关系终止且涉及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员工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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