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申请书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
1.转让前股东的相关情况,具体包括:姓名、股东编号、证件号码、股权证号码,转让前后的股份数额、股份类别、拟转让的股数;
2.转让后股东相关情况,具体包括:姓名、股东编号、证件号码、股权证号码、转让后的股份数额;
3.转让原因与转让主要情况,具体包括转让后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情况,以及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经营地址的情况。
4.附上公司相关决议等材料。文末需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章,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章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方法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章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章的,从其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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