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仅仅在诉讼过程中代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而不适用于被告行政机关,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才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员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权利的取得是基于法律所规定的监护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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