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字后对婚姻解除不可反悔,但在特定条件下对财产分割可以反悔。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应包含登记离婚、子女抚养费用、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责任、探望权等内容。
法律分析
一、离婚协议书已签字是否还可以反悔
1、离婚协议书已签字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不可以反悔的,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可以反悔。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协议应包含什么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7、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结语
离婚协议书一旦签字,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不可反悔的。然而,在特定条件下,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可以反悔。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可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民法院将受理此类申请,并在审理后判决是否撤销协议。离婚协议应包含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费用与支付方式、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探望权安排等事项,并需双方签名、时间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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