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长期夜班的工作如下: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延长夜班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平均每周至少休息1日,总体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至少休息1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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