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单位:指业务主要管理部门,针对现阶段而言比自己所在部门高一级的有直接管理权的单位。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及善后工作。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一)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县级以上上述机关的相应部门;
(四)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五)军队系统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由总政治部明确。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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