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福利有关政策资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那么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呢?
下面,依据相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简要分析:
首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
“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由此可见,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是计入“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的。
其次,关于“工资总额”口径国家统计部门是如何规定的呢?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在统计口径上的“工资总额”口径要按上述统计局的要求来执行,是不含福利费支出的。
最后,在税收法规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依据上述规定,福利部门的人员工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不是“工资薪金’,所以也不可能再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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