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义务人的类别
清算义务人则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而不同,分别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义务人。具体而言,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地方国企由地方各级政府国资委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
(2)集体所有制型公司。集体所有制型公司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型公司的股东,通常称为开办者。集体所有制型公司终止后,其开办者或者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应为清算义务人。
(3)联营公司。联营公司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公司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义务人。与此相关,合资、参股公司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公司,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义务人。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全体股东都属于清算义务人。
(5)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什么是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其产生主要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两种形式。
三、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者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3、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5、清算义务人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清算义务人应在其侵占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6、清算义务人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部分出资等行为的,应在应在抽逃出资和应出资金额与实际出资金额、或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清算义务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资有瑕疵的,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以房产、土地、知识产权出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对于出资有瑕疵的行为,清算义务人应限期补正,否则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上述提到的有关于什么是清算义务人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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