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和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进出国境(边境),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按其偷逃应纳税额承担刑事责任: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偷逃应纳税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货物和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和货物偷逃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避应纳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纳税额处罚。累计应纳税额时,应根据每次走私货物、货物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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