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未婚证明在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截止到某个时间段当事人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婚姻现状等。该证明目前一般由当事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并加盖民政部门的公章,民政部门有统一的格式文本,不需个人书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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