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和招投标程序不一致时,就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过备案的招投标后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阴阳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当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便在招标过程中更加顺利地进行。对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施工合同和招投标程序不一致时,就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过备案的招投标后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我们遇到这类情况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便在招标过程中更加顺利地进行。因此,阴阳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怎么办?
施工合同是需要备案的,那要是建设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结算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白合同,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因此,在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结算不一样时,应该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对此是怎么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即可,若未约定以哪份为准,一般以补充协议为准,若补充协议的签订存在违法的情形,则以主合同为准。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怎么办
对违反招投标文件或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拓展延伸
招标合同签订后是否能变更合同内容
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是不可以更改合同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结语
施工合同和招投标程序不一致时,就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过备案的招投标后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阴阳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如果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此,当事人应当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备案,以避免阴阳合同的出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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