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若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纠纷中同时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对于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情况,人民法院应通知被保证人参加诉讼;而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情况下,可以将被保证人单独列为被告。
法律分析
如果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拓展延伸
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诉讼责任分离问题
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诉讼责任分离问题是指在债权人追索债务时,是否可以选择只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债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通常有权选择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只起诉担保人存在争议。一方面,债权人可能认为担保人更有能力偿还债务,或者担保人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债务人可能主张债权人应当先追索债务人,而不应仅追索担保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相关证据,判断是否支持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的请求。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起诉担保合同纠纷时,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只起诉担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参加诉讼。然而,是否只起诉担保人存在争议,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相关证据来做出判断。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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