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无效可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无效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财产由协议或法院处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被劳教/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无效的婚姻是婚姻登记机关因审查不严而造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婚姻登记机关因审查不严造成无效婚姻,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夫妻权利义务。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权益。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诉讼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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