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传唤,它其实是司法机关所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之一。
如果说这个案件是由检察院移送到法院进行审理的,那么就需要由法院进行审判,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没有被逮捕或者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法院将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是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且出具保证书,保证自己能够随传随到。这是对其不进行羁押,或者是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取保候审之后,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犯罪的事实,法院还是要进行判刑的。取保候审只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之一,不是说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一定没事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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