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条件下有商标优先使用权:
一、时间条件。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二、实质条件。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三、使用条件。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四、有商标优先使用权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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