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退伍军人中的外来务工者(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能找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协助和沟通的。但是对于外来务工者被用人单位(个人)拖欠工资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范围,而劳动争议(拖欠工资)的处理主管的还是地县市区级社保局下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的,所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只有在退伍军人的外来务工者对于法律、仲裁不熟悉的情况下,予以退役军人与相关部门的协助和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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