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备注栏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小时工保管。小时工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用人单位与小时工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小时工的招工备案手续、未及时出具退工证明,从而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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