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由此可知,“网约车”应该是与“巡游出租车”一样,都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
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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