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产业和贸易等经济手段,改变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现状,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源环境的补偿机制、投入机制、产权和使用权交易等机制,从根源上阻止自然资源的过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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