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诉讼加以解决。首先,根据法院的判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根据以下三个因素具体进行判断,一是孩子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不一样,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其次,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青岛市抚养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青岛市子女抚养费标准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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