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企业单位费率为单位7.8%,个人2%;机关事业单位费率为单位7.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费率为5.6%的统筹部分;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按9%缴纳,个人不缴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个人分别按照7%和2%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