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企业应在法定的申报期内提前2天办理抄报税手续。同时应注意在办理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2、无论上月是否购买或开具税控发票,企业都必须在抄报税期内执行“抄税”操作,并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否则企业下月将无法开具税控发票。
3、不到系统规定的抄税时间不得进行抄税操作,否则将影响企业开具税控发票。
4、每月1日零时,系统将自动进行结帐,无论企业是否进行抄税,每月1日后开具的
税控发票都将自动记录在下一个月。故企业当月作废的税控发票应及时在系统内执行
“发票作废”,系统一旦结帐,企业将无法再将上月开具的税控发票作废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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