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无息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主要性质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性质如下:
1、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二、保险合同有什么特征
1、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三、赠与合同中是债务人是谁
赠与合同中一般来说是没有债务人的。
这个主要是属于无偿性质的受赠,即使是有偿性质的,那么这个也不是债务人的范围,赠与合同和债务关系是不一样的。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典型的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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