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诈骗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才能立案追诉,否则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包括拘留、警告或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金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金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一般个人诈骗数额要达到2000元以上才能立案。诈骗金额达到2千元即构成立案追诉的标准,如果不构成犯罪标准,而有诈骗行为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诈骗案件立案:金额如何影响调查和起诉决策?
在诈骗案件立案过程中,金额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它对调查和起诉决策有着直接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较高的金额会引起更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会受到更多的关注和调查资源。一方面,较高的金额可能意味着更多的受害人和更大的经济损失,这会促使执法机构更积极地展开调查,并采取更严厉的行动。另一方面,金额也会影响起诉决策,较高的金额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罪行指控和更严厉的刑罚。然而,金额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其他因素如证据的可靠性、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等也会被考虑。总之,金额在诈骗案件立案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最终的决策仍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保公正和合理。
结语
诈骗案件立案中,金额是重要考虑因素,对调查和起诉决策有直接影响。较高金额引起严重社会影响,受关注和调查资源。金额高意味更多受害人和经济损失,促使积极调查和严厉行动。金额影响起诉决策,导致重罪指控和严厉刑罚。但金额不是唯一决定因素,需考虑证据可靠性、犯罪手段等。金额在立案中重要,最终决策需综合考虑确保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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