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积金缴停后是不可以申请贷款的,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并且在正常缴存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单位和个人在本市的行政区域内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的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一、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资料
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如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房地产交易发票原件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8)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9)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10)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
(1)卖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
(5)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4、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单位集资建房由单位集中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材料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集资建房单位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书》或《担保合同》。
5、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6、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7、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8、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如下: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房贷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所在城市的居留证或有效身份证;
2、必须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3、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总而言之,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为了节省贷款审批时间,同时保障顺利获贷,贷前借款人应按要求准备好贷款资料;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成功获贷后,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以免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未来贷款、信用卡的申请。
二、常州公积金异地贷款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资金流水帐单,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往前推算6个月个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凭证,工资单,房产证等。
三、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购买第一套或符合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7.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缴存条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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