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后房产过户配偶一方不可独立完成。房产属财产的一部分,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任何一方在处置房产时,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能证明婚前财产的除外),并且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原产权人夫妻双方需到受理窗口现场签字盖章,工作人员对原产权人提供的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结婚证书进行核对以确认身份,如结婚证遗失,可以到居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婚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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