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中的担保贷款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未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终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终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3、以担保贷款为支付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4、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未与担保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人起诉买受人,要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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