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第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第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但是,如果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法按照第264条的规定,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盗刷信用卡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也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确定其立案标准首先要看其盗刷具体行为涉嫌是哪种犯罪。如果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涉嫌的是盗窃罪,各地区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深圳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盗窃罪相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低更容易构成犯罪;如果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才予立案追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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