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流程如下:
1、经营废旧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申请审核;
2、取得资质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凭《资质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废旧汽车回收业务;
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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