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提供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全称)、地址、邮编;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明人(自然人)的姓名、地址、邮编;
4、办理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联系人的电话、传真、联系地址。
二、办理委托手续(单位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名)。
三、提供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最好是用数码相机拍的)图片或照片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即:前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如果视图上无设计要点,可以省略;如果视图是对称的,可以省略一幅视图。上述图片或照片中的视图尺寸比例要一致,图片或照片的尺寸大小应当在3cm×8cm与15cm×22cm之间。图片或照片的背景应是单色,该背景不得有与本外观设计无关的其它物品或图案。同时照片必须没有强光与阴影等影响图像效果的因素。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要同时提交彩色和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一份。如果不熟悉图片或照片的制作要求,代理机构可以代为制作申请所需的图片或照片
4、签署委托合同,支付专利申请费用:专利申请费用包括两部分: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专利合作条约》
第3条国际申请(1)在任何缔约国,保护发明的申请都可以按照本条约作为国际申请提出。(2)按照本条约和细则的规定,国际申请应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3)摘要仅作为技术信息之用,不能考虑作为任何其他用途,特别是不能用来解释所要求的保护范围。(4)国际申请应该:(i)使用规定的语言;(ii)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iii)符合规定的发明单一性的要求;(iv)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4条请求书(1)请求书应该包括:(i)请求将国际申请按本条约的规定予以处理;(ii)指定一个或几个缔约国,要求这些国家在国际申,请的基础上对发明给予保护(“指定国”);如果,对于任何指定国可以获得地区专利,并且申请人希望获得地区专利而非国家专利的,应在请求书中说明;如果按照地区专利条约的规定,申请人不能将其申请限制在该条约的某些缔约国的,指定这些国家中的一国并说明希望获得地区专利,应认为指定该条约的所有缔(iii)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果有的话)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
(iv)发明的名称;(v)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如果指定国中至少有一国的该国法规定在提出国家申请时应该提供这些事项的话。在其他情况下,上述这些事项可以在请求书中提供,也可以在写给每一个指定国的通知中提供,如果该国该国法要求提供这些事项,但是允许提出国家申请以后提供这些事项的话。
(2)每一个指定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的费用。
(3)除申请人要求第43条所述的其他任何一种保护外,指定国家是指希望得到的保护是由指定国授予专利或者代表指定国授予专利。为本款的目的,不适用第2条(ii)的规定。
(4)指定国的该国法要求提供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但允许在提出国家申请以后提供的,请求书中没有提供这些事项在这些指定国不应产生任何后果。指定国的该国法不要求提供这些事项的,没有另行提供这些事项在这些指定国也不应产生任何后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