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构成。
(1)所谓反诉,除了与本诉具有关联性还要具有独立性,原告的诉讼无论是撤诉或是被驳回,均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建立在离婚基础之上,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请求没有相对独立性,不构成反诉。
(3)离婚纠纷本来就是复合之诉,除了解决能不能判决离婚的问题外,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作为诉的合并中的诉讼请求的合并,与离婚案件并案处理。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一、在我国被起诉离婚后可以反起诉吗
1、可以,反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必须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反诉。
2、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权利请求。
(1)反诉是相对于本诉而言的,本诉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产生的诉讼。
(2)反诉提出的时间,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
(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与本诉不同,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已经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就不能再提出反诉,也要求离婚,因为两者是同一个诉讼请求。但被告可以提出因原告重婚等原因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这就是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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