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未实际购买商品和服务,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举报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提出举报,但这是一种政治性权利,不涉及个人权益。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行为,举报人可以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但无资格申请行政复议。如对举报办理不满,应通过信访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分析
就可以申请。《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4年第11期近年来,因办理价格举报、价格投诉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日益增多,但对于举报人、投诉人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各方意见并不一致。现就该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观点:一、举报人未实际购买商品和服务,不具有申请复议资格《价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具有进行举报的权利。举报人在未实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当然有权对其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提出举报,但这个权利实为公民依法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政治性权利,而非关系公民人身、财产的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针对举报进行的所有行为(包括不受理、不告知、不按期办理、对被举报违法行为不查处、处罚过低、处罚过重),实际上都未构成《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如果未实际购买商品和服务,举报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举报的行为以及举报案件的行为均无资格申请行政复议。当然,对价格主管部门针对举报进行的所有行为,举报人都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宪法权利,如其对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办理、举报案件查办的行为不服,应当通过信访或者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结语
根据以上观点,对于举报人未实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是否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个人认为举报人在这种情况下无资格申请行政复议。举报行为是一种政治性权利,而非民事权利,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行为的处理不构成行政复议的条件。然而,举报人仍然享有对价格主管部门行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宪法权利,可通过信访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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