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是?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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