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规定相当之多,概括来说,主要包括这样三部分,董事的产生、董事的职权以及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的产生来说,一方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于任职资格进行了明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而被处罚未满五年的,欠付大额债务未清偿等一些情况下的相关人员不得担任董事;另一方面,关于董事的产生,公司法没有规定,由股东通过指定或选举等方式协商确定。
董事的职权来说,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董事的职权,但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而董事则有权参与董事会,行使表决权。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而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一百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董事的一般义务和禁止行为。一般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侵占公司资产等,禁止行为则包括禁止挪用公司资金、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等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又规定了董事的赔偿责任,如果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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