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麻烦,被判缓刑,不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的,由县级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