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是设立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那么,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取回出资的责任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取回出资的,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抽逃出资的情形,因为公司的设立系民事行为,公司的成立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没有法人资格,发起人的出资也尚未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因此发起人取回出资的不构成抽逃出资。但是若发起人取回出资的行为违反发起协议,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公司成立的,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主要看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发起人是以谁的名义签的:若发起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那么公司成立后,合同的相对人既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若发起人是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那么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与非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的除外。
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公司未成立的,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对外,公司的全部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发起人在发起协议中对责任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不能按照出资比例确定的,全体发起人之间承担均等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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