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妇女权益的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又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主动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妇女权益保障法从第56条至第59条,对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其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也应强制犯罪人接受的法律制裁后果。在我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指的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妇女的合法权益: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1)监护人必须保障女性儿童和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2)政府、社会、学校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女童的入学;
(3)保障妇女从事文化教育活动时,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3、劳动权利;
(1)录用男女平等;
(2)照顾女性特点,保护妇女健康安全;
(3)不得因为结婚、怀孕、生产、哺乳解除劳动合同;
4、财产权利;
5、人身权利;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3)肖像权;
(4)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6、婚姻家庭权利:
(1)婚姻自主权;
(2)生育权;
(3)(家庭)财产权;
(4)子女监护权。
综上所述,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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