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自什么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何时中止
1、劳动者应征人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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