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办理取保候审的申请,根据不同阶段向不同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一般由被告人家属或辩护律师提出,需提供人保或财保两种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那么怎么样去办理取保候审呢。刑事拘留期间办理取保候审的,在不同的阶段应该向不同的办案机关提出申请。那么侦查阶段呢那么向这个公安机关提出,那么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手续。那么申请取保候审呢一般来讲呢是由这个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是他的辩护律师来提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一般来讲要提供人保或者是财保两种担保方式。
那么具体是哪一种担保方式呢,这个是由办案机关来审查决定的事情,那么这个呢可以同律师或者是相关的这个法律界人士协商之后,向办案机关提出来,提出来之后,他们审查,审查决定采取哪一种担保方式,并且决定是否同意办理申请取保候审。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程序及其与刑事拘留的关系
取保候审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一种法律程序。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程序与刑事拘留之间存在紧密关系。一方面,取保候审程序为被刑事拘留的人提供了一种解除拘留的途径,使其能够在案件审理前暂时恢复自由。另一方面,取保候审的实施需要依据刑事拘留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取保候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因此,取保候审程序既是对刑事拘留权利的限制,也是对被拘留人权益的保障。通过取保候审程序,可以平衡刑事侦查的需要与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双重目标的实现。
结语
取保候审程序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为被刑事拘留的人提供了解除拘留的途径,保障了其合法权益。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根据不同阶段向相应的办案机关提出,并提供人保或财保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律师和法律界人士的协商也可以提供帮助。取保候审程序平衡了刑事侦查的需要与被拘留人的权益,确保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双重目标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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