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原则,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对涉外婚姻效力的审查,如果一段涉外婚姻符合了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的话,那么我国法院一般就会认定该婚姻是合法的。涉外婚姻毕竟与国内婚姻不同,所以在处理方面肯定要麻烦一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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