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如果是故意的话,是需要负责的,如果只是过失,不用负刑事责任。不满16岁周岁的,是过失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监护人要对伤者负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电动车方便快捷,是不少市民出行的首选,也是部分学生上学的代步工具。但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车吗?如果驾驶了电动车撞伤了行人,又该由谁担责呢?
小明和小刚都是无锡市惠山区某中学的学生,平时关系也很要好。小刚的父母为了方便他上下学,就给他买了一辆电动车,周围的同学很是羡慕,小明也经常借小刚的电动车试骑。这天,小明没有骑自行车上学,放学的时候便想让小刚搭载一程。见小明跃跃欲试,小刚主动让小明驾驶电动车,自己则坐车后座。然而放学路上本就拥挤,小明又没什么经验,一不留神就撞倒了同向的行人小兵,导致小兵受伤,小刚的电动车也撞坏了。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兵辗转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小明的父亲垫付医药费3.5万元,小刚的父母垫付了1万元。
伤愈后,小兵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明及小刚的父母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费用9万余元。其认为,小明作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小刚同样是未成年人,擅自将电动车出借给未满16周岁的小明使用,对事故发生亦有责任,造成的损害同样应由其父母承担。
小明的父母辩称,事发当日,小明驾驶的电动车是向小刚借用,认为小明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刚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刚的父母则认为,事故认定书载明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刚只应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时未满16周岁的小明骑电动车撞伤小兵,交警部门已根据事故发生经过认定小兵无责任,因此小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前洲法庭法官助理刘效庆提醒,根据法律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事发时小明骑行的电动车是向小刚借用,小刚的父母明知或应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仍放任小刚驾驶电动车上下学并借给同样未满16周岁的小明驾驶,而小明的父母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小明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并造成小兵受伤。结合本案事实及各方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对于小兵因事故造成的伤害,由小明的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小刚的父母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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