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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医患关系

2024-03-16 来源:爱问旅游网

法律主观:

(一)分析事件的性质有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这是要承担责任的。有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医院不会承担责任。医疗纠纷的发生后,应该尽快弄清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分析事件的性质,应对医疗纠纷。,(二)分析患方动机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一方有多种不同的动机,患方动机有以下几方面:,(1)对不良后果无法接受,寻机索理。这实际上是患者或者亲属想能在医务人员的精心治疗下尽快祛除疾病、恢复健康。一旦患者及家属在心理上受到打击,产生挫折感,向医院索理。,(2)对医疗服务不满的发泄。患者对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有意见,寻机造医院发泄,以释放心中的不满。,(3)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进行试探。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服务究竟有无过失不清楚,受他人者媒体的影响,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抛个石头试水深”。,(三)稳定投诉者,缓冲矛盾医疗纠纷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正确对待。首先要作的工作是稳定投诉者的情绪,缓冲矛盾,对医疗纠纷实行“冷处理”,千万不要激化矛盾。待患者或者亲属冷静下来后,再行商议解决办法,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对那些无理取闹的患者及其亲属,如果做工作无效、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该积极给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请公安部门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一)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是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部分医务人员不能设身处地替患者着想,而是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利益。而有些患者对医务人员也缺乏理解,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二)医患沟通不够、医疗纠纷增加,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有统计表明:在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不和谐导致的纠纷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二。,(三)在医疗过程中缺少人文关怀,加剧了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情况治病、救人原是一体的,但有些医生却只重视“病"不重视人;在有些医疗机构,医疗活动只强调依靠仪器设备,忽视医生与患者的交流。,(四)患者申诉和维护权益渠道不畅通是影响医患关系的直接原因我国虽已于几年前就施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光是事故鉴定费用就高达几千元,患者维护权益成本太高,要想通过正常渠道维护权益,实际上仍是件很难的事情。,(五)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全民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是医患矛盾尖锐最根本的原因资料显示,许多国家由于有健全的全民医疗保险体制,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不会由个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很少有医患间的冲突。,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有时称作“患者方面”)。,此处所称的“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也是一个广义的概述。其中主要是指各级各科医生,由于医生的服务态度、医术水平、负责精神等方面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最为常见。其次常涉及医疗纠纷的是护士,她们负责治疗的具体操作和护理工作,如果粗心大意、操作失误、擅离职守也易导致医疗纠纷。此外,医疗单位的管理人员有时也会成为医疗纠纷的“肇事者”,常见的有管理工作未尽职尽责,使医疗环节脱档而给病人造成损害;或者医疗单位的领导瞎指挥,硬性要求主治医生使用或不使用某种药物及诊疗措施,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法律客观: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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