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委托他人先投案,以减轻犯罪后果,或者先通过信函或者电话投案;
3、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其可疑行为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说明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调查,确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
6、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劝说陪同投案;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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