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追尾的形式也分为很多种,应当根据不同的追尾事故确定主要的责任人:
一、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二、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三、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烁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四、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六、前车倒车或者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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